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04 内容来源:可以买球赛的正规app浏览人数: 56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拨付2014年高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奖学金由自治区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自治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自治区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教育厅确定后下达,集团按照文件规定名额进行评选。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万元;硕士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

第五条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在学制内、按期注册,同期未获得国家奖学金,均有资格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六条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捍卫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积极参加集体公益活动。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社会实践能力突出。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研究生处、计财处、纪检委、学院(所)分管领导等为成员的校自治区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集团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公司(所)成立由学院(所)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及研究生代表等为委员的学院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自治区奖学金的宣传动员、申请初审、公开答辩、确定拟推荐人选、公示、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九条公司(所)评审委员会应依据本办法认真、细致地制定出评定细则,在院内公布的同时提交研究生处备案。评定细则制订时应考虑不同学位层次、不同学位培养类型研究生的差异性。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自治区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获过该奖项的研究生可再次申报,但前一次申请所使用的各项科研成果、社会活动和获奖荣誉不能重复使用、认定。申请自治区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后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公司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自治区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研究生必须参加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公开答辩。初审内容为:是否按期注册、所提交申请材料是否在上次申请时使用过、是否有违纪记录等情况。

第十二条经初步评审和公开答辩,学院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对其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及思想品德等情况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公司内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和评定材料提交至研究生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提交学校自治区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对自治区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受理、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诉。研究生处应及时受理、研究,并向自治区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集团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博士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获奖研究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获奖研究生汇总表》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将获奖研究生名单报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按照隶属关系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集团在自治区相关经费到位后将当年自治区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自治区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各类奖学金评审资格、停发国家助学金,并给予相应处分;若公司产品单位有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减少该培养单位下年度自治区奖学金分配名额。

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自治区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获得自治区奖学金的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追回已发奖学金:

1、在获奖期间违纪、受处分者。

2、将奖学金用于正常的学习、科研和生活之外者,奢侈浪费,造成恶劣影响者。

3、在受助期间退学或休学者。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评审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