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02 内容来源:可以买球赛的正规app浏览人数: 42

   第一章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关于拨付2014年高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集团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集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自治区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教育厅拨付。

第四条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人数、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由学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拨款数量测算后确定。

第二章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覆盖在校全体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奖励等级、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如下表:

奖项类别比例与标准

博士生硕士生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9000元,10% 6000元,10%

二等奖6000元,20%4000元,15%

三等奖3000元,30%2000元,20%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集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硕博连读员工,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评定办法

第九条一年级奖学金以吸引优秀生源为导向,在录取时确定。硕士生的基准:入学前背景与入学笔试、面试成绩。

第十条二、三年级奖学金的评审以学业为导向,分别于一年级结束和二年级结束时评审。具体标准由学院制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施行。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集团成立自治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集团自治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成立自治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同时负责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分配名额并下达各学院(单位)。名额应向重点学科和国家、自治区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十四条公司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员工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

第十七条集团于接收到自治区款项拨付后,2个月内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参评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第六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41日起施行。